裁判文书详情

韩*、宋**与吴英俊、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吴**、李**、天津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韩**,异议人在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吴**、李**、天津得**有限公司就执行天津市河西区小围堤道与南北大街交口福熙园(2013)和民一初字1657号生效判决强制执行中,法院未经通知,强行从银行划拨的异议人韩伟的执行款2234400元,划给了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即不具备代理资格的谢**,该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故提出异议,要求将上述款项返还异议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吴**、李**、天津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吴**的房屋,异议人韩*作为抵押权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异议人应得拍卖款2234400元。异议人韩*向本院出具了委托谢**作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2016年1月13日谢**持异议人韩*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到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款,本院办理了执行款发还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韩**本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均能证实异议人韩*委托谢**作为其在该案件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上述二份委托书代理权限均包括代为领取执行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款发还给异议人时由委托代理人谢**代为领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韩伟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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