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与被告花戏楼酒店(天**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花戏楼酒店(天**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6月22日的房屋租金308000元;被告花戏楼酒店(天**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20日水电费244804.66元、燃气费43498.6元,共计288303.26元;案件受理费由花戏楼酒店(天**限公司负担9763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花戏楼酒店(天**限公司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