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嘉业**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现主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6元,减半收取4663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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