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天津**有限公司、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