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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天津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天津大**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曲威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赵**、鞠**、被告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曼诉称,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署《百练会计教育会计梦工程-零基础会计学员包就业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包就业培训协议”),约定原告参加被告的培训课程并享受包就业服务,如获得结业证书后2个月内不能就业,被告全额退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贷款交纳学费14800元,于2015年1月7日至4月14日参加了被告提供的全部培训课程且已结业。2015年5月中旬,原告到被告的就业部登记,等待被告推荐工作。原告参加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在会计岗位上就业,但至今未能实现。原告认为被告既没有使原告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就业技能,也没有实现原告结业后2个月内即可就业的承诺,依据包就业培训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现诉请判令被告全额退还学费14800元、支付违约金7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签订包就业培训协议情况属实,原告已通过贷款方式交纳学费14800元,并在其所述的期间内参加了被告依约提供的培训课程。原告完成学习后,被告自2015年4月底开始向其推荐就业岗位信息,原告也多次按被告提供的信息参加了面试。2015年5月13日,经被告推荐,天津筑**限公司已录用原告在会计岗位工作,但原告仅工作一天,便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形下自行离职,按协议约定,应视为原告已经实现就业,被告已经完成了推荐就业的合同义务,但考虑原告实际情况,被告在其离职后仍继续通过电话、QQ等方式向其推荐工作和面试信息,并积极催促原告参加,原告再未明确表示是需要被告继续推荐工作还是自谋职业,而是以被告推荐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为由要求全额退费。被告认为向原告所做推荐均属于会计岗位,以原告现有专业能力和经验,不可能直接胜任成本会计等工作,银行跑单、整理票据等出纳工作属于会计岗位的基础,原告一再无法就业成功是其对会计岗位的理解过于狭隘,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已完成了包就业培训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包就业培训协议,约定原告参加被告提供的“会计梦工程-零基础会计学员包就业培训”项目,协议第二条“项目开展方式”注明,“本项目是面向百练会计教育学员的一个系统化、个性化、公益性、零风险性包就业计划,它是3-7个月内,让学员从零基础到掌握实操技能直至走上会计岗位,不能就业则全额退费的全过程。本计划体系内学员可享受免息助学贷款及包就业服务,可先就业后付费。项目具体开展方式如下:……第三步,百练会计教育对学员进行全面培训,包括基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职场素养等。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学员需先考取证件;……第五步,百练会计教育组织学员参加就业指导课、组织校园招聘会,向企业推荐学员就业;……第八步,在学员完全遵守学校流程及规则的情况下,获取结业证书后2个月内不能就业,百练会计教育按照付款方式第二十六条实际每月收费进行违约金退款,直到所有款项退还为止。”上述项目开展方式第八步后附有表格,原告属于其中“有会计证学员”,学习内容为“1、《会计基础》强化(赠送),2、实操班课程”,贷款模式为“……贷款学费14800元”,就业保障为“签订会计梦工程协议,享受包就业服务,如按协议不能就业者,享受全额退费”;协议第四条“甲方(被告)权利义务”约定甲方有义务保证教学质量、为乙方(原告)搭建网上就业平台、组织现场招聘会并走进企业,与企业达成人才推荐协议,多方面为乙方开拓就业渠道、有义务在培训课程结束之前提前安排就业指导、在乙方就业后两年内定期回访等;协议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约定,若乙方出现用人单位录用后,拒绝上班而无正当理由等情况,视为乙方单方面放弃享受就业服务或者已经成功就业,乙方仍须履行本协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付款义务;本协议中的“就业”是指乙方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及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形均属就业成功,甲方为乙方推荐就业机会促成乙方就业、乙方自谋职业、乙方自行创业等;协议第二十六条“付款方式”约定,乙方及其担保人通过信用审核后,将由乙方自从贷款生效之日起的第7个月开始还款,连续还款15个月,每月支出986元,累计费用共计14800元……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催交款项,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天50元,计算至逾期款及滞纳金全部偿清为止。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以贷款方式交纳学费14800元并按协议约定每月还款986元。被告交予原告一本《梦想成长手册》,手册中印有被告的广告宣传,内容为“会计梦工程,4×4学习模式,360°就业保障,可获四大会计方向证书,就业竞争力无可匹敌……”。2015年1月7日,原告开始参加被告提供的培训课程,于同年4月14日结业,期间所学课程具体内容记载于《梦想成长手册》中,并有授课教师和原告签字。

结业后,原告参加了被告提供的面试岗前培训,被告通过QQ与原告联系并提供招聘企业信息和岗位信息,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信息到相关企业参加了面试,但大多没有面试成功。面试后,原告亲自填写或通过QQ与被告相互传送面试登记表,登记表中记载的岗位多为“会计”,也包含部分出纳岗位。原告在庭审中认可经被告推荐,确实曾被一家公司录用,但因该公司要求原告跑银行业务,原告经询问后得知该岗位并不是会计,即于两日后离职,此外,原告还在被告推荐的青年旅社工作了几天,因为所做是出纳工作,且需要兼职做服务生,故而离职。从原告结业后直至2015年9月初,被告仍在持续向原告推荐就业信息。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原告虽参加被告提供的培训课程,但并未获得《梦想成长手册》中的“四大会计方向证书”;2、被告所推荐工作岗位是出纳而非会计,是原告未能在结业后2个月内就业的主要原因,被告没有实现包就业培训协议中的承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学费148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故成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佐证在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包就业培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面履行。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第一项违约行为,被告交予原告的《梦想成长手册》所载的可获“四大会计方向证书”等宣传内容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具体教育培训内容应以双方签订的包就业培训协议中的约定为准。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的学习内容为“《会计基础》强化(赠送)、实操班课程”,原告也在其所述的期间内参加了上述课程并记载于《梦想成长手册》中,应认定被告已按约定提供了相应教育培训服务,原告以参加培训后未获得“四大会计方向证书”为由主张被告违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第二项违约行为,原告结业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了推荐就业信息的服务,原告填写或通过QQ回传的面试登记表载明的大部分岗位均为“会计”,可以认定被告履行义务符合协议约定。因会计职业对从业者业务技能与实际工作经验均有一定要求,在原告缺乏工作经验的现实情况下,企业安排原告从事银行跑单等基础性财务工作以及被告为增加原告就业机会向其推荐部分出纳岗位均无不妥之处,且原告结业后确在被告推荐的单位上岗工作,其主张在该单位从事的并非会计岗位,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因原告未能举证,本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结业后已在被告推荐的单位上岗,符合包就业培训协议约定的“甲方为乙方推荐就业机会促成乙方就业”情形,应视为就业成功,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本院对原告要求全额退还学费14800元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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