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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天津世**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白**与被告天津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天津世**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天津世**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临潼路口50号。原告自述上述地点已经拆迁,被告早已不在该地点办公。经本院依法调查,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原告自述被告在南开区亦无其他经营地点。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美盛世博广场,该广场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原告曾就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一节向唐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劳裁书南字(2012)0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唐山**民法院,该院以(2013)南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仍不服上诉至河北省**民法院,该院以(2013)唐*一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根据上述判决向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停工留薪期鉴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唐山市路南区,用人单位所在地并不在天津市南开区辖区范围内。考虑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为便利原、被告进行诉讼,有利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本案应由唐山**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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