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南**限公司与中招康**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与被告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7元,由原告江苏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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