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山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云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山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张*,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在被告处为车辆(车牌号云HBS981)购买保险。2015年7月15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下大暴雨,根本无法看清路面状况。车辆云HBS981行驶至文山壮族**盘龙体育城门前路段时,突然熄火,遇此突发情况,车辆驾驶员周*及时施救并报险。之后原告根据报险回馈信息将受损车辆送至被告指定的购车4S店昆明远**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276767.48元。其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拒绝赔付受损车辆维修费、车损施救费及相关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车损维修费271267.48元,车损施救费5500元,以上费用共计276767.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原告车辆并没有购买涉水损失险,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依法不应赔偿。第二次维修费用与本案无关,依法不应支持。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2015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原告所有的云HBS981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险金额车辆损失保险为848000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1月17日0时起至2016年1月16日24时止。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原告足额交纳了保险费。2015年7月15日15时至17时,文山市受中低层切变影响,文山市城区出现了暴雨(盘龙区体育城降雨量达57.1毫米)。2015年7月15日下午,驾驶员周伟驾驶云HBS981号车辆行驶至文山市盘龙区体育城门前路段时,由于路面有积水,车辆经过时造成熄火受损。原告于次日向被告报险,被告派员工查勘了现场。云HBS981号车于2015年7月16日产生施救费3000元,于2015年7月18日进厂维修产生修复费261243.48元。

本院查明

对于上述原、被告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被告认为本案受损车辆系涉水行驶受损,原告未投保“涉水损失险”,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文山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灾害证明》可以看出,2015年7月15日15时至17时,文山市受中低层切变影响,文山市城区出现了暴雨,本案车辆行驶路段的降雨量达57.1毫米,而原告在车辆熄火受损于第二天向被告报案后,被告在查勘现场时,现场路面并没有积水,可见,本案车辆系由于突然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而使车辆熄火受损。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故本案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的施救费3000元及车辆修复费261243.48元系由于本次事故造成,该费用未超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施救费3000元及车辆修复费261243.4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5年9月15日产生的施救费2500元及2015年9月29日的肇事修复费10024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证据该次施救及车辆维修与本案事故有关,也不能证明该费用属于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故本院对施救费2500元及车辆肇事修复费10024元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山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6424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9元,减半收取为2684.5元,由原告文山百**有限公司承担134.2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云南分公司承担255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