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杜**、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杜**、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被告沈**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及起诉状副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5年4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写下《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此款到2015年5月30日必须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进行答辩。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20日,两被告以借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50万元,两被告承诺于2015年5月30日必须全额还清上述借款。另查明,关于上述出借的款项,原告陈述先前于2015年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82000元至被告杜**账户,2015年1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192000元至被告杜**账户,2015年3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96000元至被告杜**账户,2015年1月4日原告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向被告杜**出借两笔款项65000元、45000元,合计500000元,另,有20000元作为利息预先扣除,故两被告欠原告的款项共计110万元。另,原告陈述,两被告出具借条后未再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可确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至于借款本金,原告陈述其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于2015年1月4日向被告杜兆庚出借两笔款项65000元、45000元,合计110000元,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用途本质是购物消费,原告陈述以刷卡方式出借款项11万元,因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已实际收到上述11万元款项且该11万元款项确系原告出借两被告的借款款项而非用作其他用途,故本院认为对该11万元款项不宜作为原告出借两被告的借款本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陈述其出借两被告的款项中有20000元是作为利息预先扣除,据此,合计扣减上述130000元款项,本院确认原告实际出借两被告的借款本金为370000元,现在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两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的计算标准,故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该标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应以借款本金370000元为基础承担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综上,被告杜**、被告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依法缺席判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被告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承担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被告沈**共同承担于付款之日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