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广**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6.5元,由原告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