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燕**材厂与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石材厂与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石材厂于2015年11月17日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燕赵石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燕**材厂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6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25.34元,由被告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