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与高尕旦杂货店、高尕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出入**服务中心与被告高**杂货店、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出入**服务中心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履行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杂货店、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出入**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高**杂货店、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5元,依法减半收取8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