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十**限公司与被告王**、包**、北京中**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十**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十冶**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十**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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