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陈**、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3)乃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罗**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支付房屋租金478451.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8476.7元、申请执行费7203.9元。但被执行人陈**、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陈**在中国**限公司山南地区支行帐号的储蓄存款403053.00元(大写:肆拾万叁仟零伍拾叁元整人民币)到我院执行局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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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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