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藏**影公司与拉萨**理局其他(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藏**影公司与被告西**管理局其他(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藏**影公司以起诉行政行为有误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影公司在本案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藏**影公司撤回对被告拉萨**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影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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