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有限公司、古**与被告西藏昌都茶马古道国际旅行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有限公司、古**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西藏博**限公司、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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