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与马*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靳**与被告马*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靳**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靳**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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