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牧局诉被告昌都市金川**公司、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牧局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需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昌都市农牧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都市农牧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昌都市农牧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