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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牧局与昌都**有限公司、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牧局诉被告昌都市金川**公司、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牧局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需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昌都市农牧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都市农牧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昌都市农牧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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