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藏**县林业局与四朗俄珠、土邓绕吉、罗布扎堆行政处罚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因与被申请人四朗俄珠、土邓绕吉、罗布扎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不服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林中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藏**县林业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