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满**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满**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付清装修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满**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藏满**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5元,依法减半收取7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