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西藏**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刘**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西藏**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刘**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