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加强、西藏**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科技旅行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加强、西藏**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案被告付清车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西藏科技旅行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强、西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加强、西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科技旅行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5元,依法减半收取72.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加强、西藏**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