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城东金路旅馆与被告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城东金路旅馆于2015年11月1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城东金路旅馆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城东金路旅馆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城东金路旅馆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