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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庆油**训中心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琼海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或者查封被告名下位于琼海市博鳌旅游开发区博鳌˙阳光海岸项目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房产,并提供了中国平**有限公司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大庆油**训中心开设在中国工商**海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中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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