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曾觉川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曾觉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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