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琼中县市政管**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24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琼中**理局、被告海南**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琼中**理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琼中**理局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