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方从连与海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周*、方从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方从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马**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方从连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