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符**、陈**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后)及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