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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图与海南振**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兰图起诉请求解除与振**司于2003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振**司返还兰图支付的1576000元购房款;而振**司则认为兰图与振**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兰图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对是否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的问题,兰图仅提供了振**司出具的一份收据。1576000元数额较大,对于该笔款项的具体支付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和支付方式,兰图均未按本院的要求向本院进行详细陈述。真实的付款情况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但一审法院并未查实。

其次,根据振**司提供的证据,振**司已将涉案的11套房产(除C幢五单元XXX房)另行出售,并与新的购房者签订了买卖合同及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该备案与兰图提交的兰图与振**司于2003年3月31日办理的预售备案相矛盾。兰图与振**司于2003年3月31日办理的预售备案是否真实亦或是否事后被撤销,一审法院也未予以核实清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二审中预收上诉人海南振**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674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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