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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已经自动拆除延伸到原告旧宅基地上空的建筑物,已达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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