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惜与被告武汉建**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建**广西分公司、第三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方**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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