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谢*、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谢*、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涉嫌刑事诈骗,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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