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藤县支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在原告起诉后归还了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藤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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