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藤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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