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司藤县支公司与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诉被告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尚未结案,因此,本案不属民事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