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宁市江南支行与黎**、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1号枫林蓝岸4号楼1单元8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为被执行人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黎祖昆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1号枫林蓝岸4号楼1单元8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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