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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福**责任公司与韦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诉被告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贺**任审理,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被告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向原告广西**责任公司支付2010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2686.18元、上门收垃圾费397.5元,合计3083.68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福**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负担6元,被告韦*负担19元并迳付原告广西福**责任公司。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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