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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广西桂**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张**诉广西桂**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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