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张**诉广西桂**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广西圆**责任公司与来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福**责任公司与凌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福**责任公司与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福**责任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福**责任公司与韦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限公司与广西宁**有限公司、广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有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广西丰**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有限公司与广西丰**限公司、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昱**任公司与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