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诉被告来冠玲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圆**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圆**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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