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陈**申请被申请人林**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陈**、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林**的宣告失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陈*与博白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博白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博白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包**与博白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博白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某某某一案民事判决书
黄*与黄*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某某某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某某某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