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王**要求宣告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王**、王**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系母子关系,2011年2月9日,申请人的父亲王**病故,被申请人李**于2012年11月18日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李**,女,原住广西博白县松旺镇山心村大罗肚队021-1号,系申请人王**、王**之母,于2012年11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将近三年,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7日发出寻找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自2012年11月18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将近三年之久,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杳无音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王**、王**,作为李**之子,申请宣告李**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李**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为失踪人李**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