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冯*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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