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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黄**、黄*乙请求宣告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黄*、黄**、黄*乙诉称,林*,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横田队008号,系申请人黄*、黄**、黄*乙之母亲。林*于2008年3月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林*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林*,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横田队008号,系申请人黄*、黄**、黄*乙之母亲,于2008年3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自2008年3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音讯,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黄*、黄**、黄*乙作为林*之子女,申请宣告林*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林*为失踪人;

二、指定黄道江为失踪人林*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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