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请求宣告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陈*诉称,安**,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英梅村坡子队45号,系申请人陈*之母亲。安**于2009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安**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安**,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英梅村坡子队45号,系申请人陈*之母亲,于2009年12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自2009年12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音讯,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作为安**之子,申请宣告安**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安**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为失踪人安**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