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某某某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要求宣告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刘*婷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林*系母女关系,2010年12月30日,申请人的父亲刘**,被申请人林*于2012年1月17日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林*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林*,女,原住广西博白县沙河镇玉桥村大角坡队034号,系申请人刘**之母,于2012年1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以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7日发出寻找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自2012年1月17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杳无音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刘**,作为林*之女,申请宣告林*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林景为失踪人;

二、指定朱**为失踪人林*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