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吴**、朱**及第三人蒋小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支持本案原告请求的主要证据现时还无法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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