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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限公司与广西金**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横县**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县**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横**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横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横**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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