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横县**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县**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横**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横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横**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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