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北海市**有限公司、康**、北海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3209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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