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北海市**有限公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映旻诉被告北海市**有限公司、康**、北海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北海市**有限公司、北海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923754元的房地产的查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北海市**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海市广东路168号“海尚一品”[预售证号为北建房预字2013054)楼盘的:0101号商铺、0102号商铺、0103号商铺、0104号商铺、0105号商铺、0106号商铺、0107号商铺、0108商铺、0109商铺、0110商铺、0111号商铺、0112号商铺、0301号房、1-1103号房、2-1101号房、2-1104号房、2-1105号房、2-1303号房、2-1403号房、2-1501号房、2-1701号房、2-1703号房、2-1704号房、2-1705号房、1-1804号房、2-1803号房、2-1903号房、2-1904号房、2-1905号房、2-2003号房、1-2102号房、2-2103号房、2-2104号房、2-2105号房、1-2302号房、2-2302号房、2-2305号房、1-2402号房、1-2502号房、2-2501号房、2-2504号房、2-2505号房、1-2601号房、1-2602号房、1-2603号房、1-2604号房、1-2605号房、2-2601号房、2-2602号房、2-2604号房、2-2605号房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北海市**有限公司、被告北海**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北海市上海路以西、西南大道以北的14914.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13)第B437333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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